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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 〔2008〕20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2008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2008年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实现我省 “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确保完成省政府与各市 (州)政府签订的 《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污染减排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2008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计划目标
  2008年,按照国家 “十一五”减排计划,吉林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05万吨以内,比2007年下降2.4%;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9.1万吨以内,比2007年下降2%。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省政府确定2008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8.65万吨以内,比2007年下降3.38%;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8.34万吨以内,比2007年下降3.91%。

  2008年全省及各市(州)主要污染物COD和SO2减排计划表


┌────┬──────────────────────┬────────────────────┐
│    │       COD              │       SO2            │
│    ├───────┬──────┬───────┼──────┬──────┬──────┤
│ 地 区│  2008年  │  2008年 │与2007年比  │  2008年 │  2008年 │与2007年比 │
│    │  排放量  │  减排量 │  削减率  │  排放量 │  减排量 │  削减率 │
│    │  (万吨)  │  (吨)  │  (%)   │  (万吨) │  (吨)  │  (%)  │
├────┼───────┼──────┼───────┼──────┼──────┼──────┤
│ 长春市│  7.34   │  8800  │  5.17   │  7.53  │  6500  │  2.21  │
├────┼───────┼──────┼───────┼──────┼──────┼──────┤
│ 吉林市│  6.07   │  9400  │  6.18   │  5.24  │  5000  │  6.27  │
├────┼───────┼──────┼───────┼──────┼──────┼──────┤
│ 四平市│  3.15   │  4300  │  5.97   │  6.94  │  1800  │  0.71  │
├────┼───────┼──────┼───────┼──────┼──────┼──────┤
│ 辽源市│  1.44   │  1800  │  3.36   │  2.73  │  2200  │  4.22  │
├────┼───────┼──────┼───────┼──────┼──────┼──────┤
│ 通化市│  4.15   │  3800  │  4.16   │  4.44  │  5500  │  5.33  │
├────┼───────┼──────┼───────┼──────┼──────┼──────┤
│ 白山市│  2.24   │  1800  │  2.18   │  3.60  │  8500  │  4.00  │
├────┼───────┼──────┼───────┼──────┼──────┼──────┤
│ 松原市│  1.65   │  2000  │  4.63   │  3.41  │  4500  │  5.15  │
├────┼───────┼──────┼───────┼──────┼──────┼──────┤
│ 白城市│  4.30   │  8000  │  5.49   │  1.84  │  1800  │  5.14  │
├────┼───────┼──────┼───────┼──────┼──────┼──────┤
│ 延边州│  7.78   │  7900  │  3.71   │  2.52  │  3800  │  6.67  │
├────┼───────┼──────┼───────┼──────┼──────┼──────┤
│ 全省 │  38.65  │  47800  │  3.38   │  38.34 │  39600  │  3.91  │
└────┴───────┴──────┴───────┴──────┴──────┴──────┘


  二、减排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污染减排工作。

  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污染减排责任。制定污染减排实施方案,明确污染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实行污染减排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落实污染减排的责任。市 (州)政府与县政府、政府与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

  (二)控制增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
  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程序等制度,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电价补偿、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重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2008年年底前全省完成3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当地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采取 “区域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审批的以及年排放COD100吨以上、锅炉总容量50吨/小时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到省环保局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削减存量,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十一五”规划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2008年松花江和辽河规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必须开工建设。其中长春南部和伊通、蛟河、桦甸等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必须建成投运。
  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新建及已经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实际处理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污水处理费没有达到0.80元/吨以上的城市,6月底前要提高到规定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2008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得低于80%;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同步达到0.80元/吨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或不能做到正常达标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并暂停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补助资金。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 (含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下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规定,脱硫设施的投运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加快建设现役燃煤电厂脱硫治理工程,2008年年底前,大唐长春第二热电厂 (1#、2#)、中电投吉林松花江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公司 (3#、4#)等现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必须开工建设。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源源电厂、蛟河电厂10月底前必须将现有的脱硫方式改造为炉内喷钙工艺。列入污染减排计划的吉林燃料乙醇、吉化动力厂、长春大成集团等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足量投加脱硫剂,有条件的应将现有脱硫方式改造为先进的炉内喷钙工艺。

  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和辽河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快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四)加强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加快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 “三大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2008年年底前,燃煤电厂 (含自备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及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按照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总量减排责任书规定时间完成与省环保局联网。加强监督性监测。有COD和SO2减排任务的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其中燃煤电厂每季至少监测一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汇总上报。

  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重点污染监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燃煤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实行驻厂式监督,并定期上报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已关闭的小火电机组及其他企业,不得重新启动;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实行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的国家脱硫电价优惠政策一律取消;对超标排放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停产治理。加强污染减排的宣传力度。表彰污染减排工作中先进典型,曝光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违法排污的企业,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省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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