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8〕268号)
番禺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番价检〔2008〕1号,以下简称《请示》)悉。鉴于《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由省物价局制定,为此,我局于2008年4月28日将《请示》转报省物价局,请求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对讲系统、公共防盗门、直饮水系统报装等费用的行为,是否违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之规定。
2008年6月3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322号),就《请示》中所提及的问题予以了答复。请你局按照省物价局的意见对此类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