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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 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氟、铬、汞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 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矿山采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要及时报请所在 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 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 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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