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清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除电力行业外其他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2. 工作要求:
(1)对电厂脱硫设备或在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将其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同时,停批其所在县(市)涉及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整改期间,要暂缓该地区新建项目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行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小浪底库区、陆浑水库、伊河、洛河水域污染防治的专项整治。
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我市境内小浪底库区、陆浑水库,以及洛河、伊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