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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级政府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足额预留统筹外养老金,并按月支付。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八、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办发 〔2003〕96号和国办发 〔2005〕60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 (或国资委)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

  九、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比照2005年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执行。各级财政、农发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资源、工商、地税、法院、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从实际出发,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为加快推进改革,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各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 (州)、县 (市、区)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同时,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对市县政府绩效评估的考核范围,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市县,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各市 (州)、县 (市、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已上报的改革方案与本文件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后报省里备案;未上报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报省里备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人、财、物的监管,要以2008年3月末人事统计报表为准进行人员编制冻结,只能出不能进,防止人为扩大改革成本;要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正常销售的粮食货款要全额入账,除政策规定外不允许发生新往来欠款,对改制前企业已到账的、在途的、清理收回的银行存款和现金,除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必要的销售费用、维持经营的水电费和人员工资外,一律不许再支付其他费用;要加强财产安全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防止偷盗、损毁、转移、低价处理、违规担保或抵押等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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