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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民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提倡、引导和鼓励粮食深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资源互补, “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五、加快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退出

  对有净资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资不抵债,但仍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按 《破产法》规定,从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和依法取得并缴入国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依次支付。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应明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所办集体企业各自产权,对集体企业资产予以保留,为集体企业下-3-步改革预留成本。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粮食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销售出库 “老粮”,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将 “老粮”清库,并及时将粮食销售货款结算至企业。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抓紧清理认定 “老粮”损失损耗和销售亏损的财务挂账,并从企业剥离,挂到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七、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改制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改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须清还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缴纳改制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所在地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所需资金主要从企业国有产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多渠道解决,可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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