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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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