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7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8〕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