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和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后15日内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要积极推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司法、安监、监察、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各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的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察机关要负责严肃处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指导,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维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服务,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要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张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