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专题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拒不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管理工作模式。一方面,要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市县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建设,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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