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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解决好监察工作经费和改善监察执法条件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配备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
  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履行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适时对乡镇(街道)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0号)的规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埠驻张用人单位的监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他性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察:营业执照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察,由审批其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市直部门和组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部门和组织由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将案情重大的案件移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重大,由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异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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