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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
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申购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区的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文峰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含丧偶、离异的单亲家庭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上述标准的界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的分摊以申请人户口本登记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并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成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购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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