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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力价格的批复(穗价函[2008]295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热力价格的批复
(穗价函〔2008〕295号)


广州热力有限公司,广州员村热电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热力售价的请示》(广热价字〔200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广州市热力生产企业标煤进货均价已由2004年上半年的650元/吨(不含增值税,下同)上涨至2008年第一季度的864元/吨,根据我局《关于热力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239号)规定,你们热力价格应调整为50.69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但考虑到当前能源价格形势和用热单位承受能力,按应调整额度的50%,核定你们热力价格为46.24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热力价格调整视标煤价格变动情况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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