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备案的复函
(穗价函〔2008〕301号)
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振戎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洁能燃气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调升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备案函》(穗联新能函〔2008〕73号)、《关于车用LPG零售价格调整的备案》(穗振戎〔2008〕第39号)、《关于LPG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整备案函》(穗中油洁能〔2008〕0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规定,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与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广州地区90号汽油零售价格联动的管理办法,目前广东省物价局尚未公布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正式文件,你们报来的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与93号汽油零售价格联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不同意你们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为4.73元/升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