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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保障经费供给。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立足当地实际,视财力状况,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监控、农产品质量监测、森林资源管护等所需经费,逐步列入财政专项,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各级财政要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要逐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改革前国家投资建设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心乡镇站)的办公、培训场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严格按资产管理的规定界定产权,继续划归新建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用。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能力建设的资金扶持。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离岗、转岗和再就业。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服务实体,可优先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饲料加工、兽药供应、农业机械维修、一般性技术推广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县级农业、畜牧、林业、农业机械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业生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制度,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继续教育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积极创新推广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开展联合协作。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积极引导、支持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大院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利用“12316”农业服务热线及“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要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建设;聘用村农技推广员、防疫员,落实有关待遇,促进科学技术直接到户、到人、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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