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强化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和涉农企业、广大农户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充满活力的新型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稳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等),是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关键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和强制性检验;开展农作物、林木和草原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农业灾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开展动植物资源、水生生物和湿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对农村、农民的公共信息服务、宣传教育服务、技术培训服务。
(二)合理设置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县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农民、有利于业务指导、有利于有效管理、有利于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综合设置。
1、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市、县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整合各专业站公益性职能的基础上,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部保留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的牌子;县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部保留植保植检站等专业站的牌子。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农业产业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乡镇单独建站。
2、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承担的农村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指导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撤销市、县区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农村经营管理局,与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管理,业务由县区级农村经营管理局指导,确保履行好职责。
3、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40号)、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15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能,促进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撤销市种子管理稽查站,成立张掖市种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