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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18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每个类别的具体品种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备案方式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具体的医用耗材品种按《患者自主选择医用耗材备案表》的格式一式两份直接送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备案,由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出具备案回执;自报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物价局、卫生局没有反馈意见的,医疗机构即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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