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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穗价〔2008〕212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政府指导价。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经营者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一些停车场没有严格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政策,损害了广大车主的利益。为贯彻落实好新的停车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穗价〔2008〕192号、穗价〔2008〕196号、穗价〔2008〕211号文件复印后分发到各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文件精神贯彻到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其他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及有关会员单位。
  二、我局正在印制宣传单张、格式化的收费证明。各区、县级市物价局领到宣传单张后,应尽快派发。7月15日开始,正式接受收费证明的申领。
  三、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其他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各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
  四、申请收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请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文件及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划说明及图纸;
  (五)《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成本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路内停车场除提供1-5项资料外,另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每半年申报审核一次。
  上述有关证照均须携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新的停车收费政策执行后,明码标价有关要求仍按我局《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执行,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按新式样制作。鉴于更换明码标价牌需要一些时间,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过渡期,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可按我局提供的标价牌式样,自行制作临时性简易标价牌,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从2008年9月1日起,一律要求使用新的正式明码标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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