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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广州北部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广州北部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穗价〔2008〕245号)


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广州北部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费〔20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规定,我市辖区内不跨市的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下放到我市。对此,北部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各收费站每年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要在次年二月中旬前报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并接受由市物价、财政、交通、审计主管部门组织的路桥收费年审。

  二、按省政府的规定,请通知北部地区(新白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经营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重新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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