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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3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05〕30号),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从全市参保缴费情况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已参保但单位未缴费,部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省属驻张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一直未参保缴费,影响了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2007年4月,《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致市政府《关于请协调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函》,要求全面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失业保险工作将更加重要,因此各参保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明确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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