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8〕241号)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价格管理政策及我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制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规定,我市范围内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拟制定或调整(提高或降低,下同)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均须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90号)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或调整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在执行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我局备案: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调价备案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我局收到调价备案资料后进行审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全部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四、对于申报备案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我局应书面告知企业不同意该价格备案;我局在受理调价备案资料之日起满3个工作日没有不同意意见的,该备案价格自动生效。
五、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申报备案价格生效后,应严格执行该零售价格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调价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