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21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节约、集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国有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建立闲置土地登记台帐和处置检查制度,跟踪监督土地利用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检查处置情况。
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有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