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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四)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查处直销企业从事传销和坚决取缔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严厉打击以“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行区辖管理制度和所长负责制,对发现线索延期不办或查处不力、贻误时机等造成工作失误,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局、科、所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长效管理,把案件查处与教育疏导工作结合起来,把“打击”与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抓早抓小原则,对传销活动露头就打,及时查处。要进一步强化打击传销各项制度建设,落实打击传销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传销活动易发、多发区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市局、各分局及各市(县)局要密切与公安局、法制办、通讯管理局、教育局、商业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在当地政府和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央综治委关于将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的要求,牵头认真组织考核各级政府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引导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屯”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活动的积极性。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防止以罚代刑,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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