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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表》、《无照经营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种表格、材料以及由企业提供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收入相关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情况下,随意录入有关检查信息,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局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检查记录表》;

  2、《无照经营检查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DLGS/J-QJ-002

  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检查时间

被检查业户的基本情况

业户名称

注册号

住所

(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业户类型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监管档案号

年检情况

警示情况

信用等级

重热点行业

特定经营地域

实际经营项目

许可证期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热点行业调整

特定经营地域调整

实际经营项目调整

许可证调整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

专项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

□正常     □涉嫌违法违规    □查无下落

□已改正    □未改正       □已进入清算程序

处理结果

□责令改正   □简易程序处罚    □建议立案

备  注

检查单位

检查人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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