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表》、《无照经营检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种表格、材料以及由企业提供的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收入相关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情况下,随意录入有关检查信息,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局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检查记录表》;
2、《无照经营检查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DLGS/J-QJ-002
检查记录表
检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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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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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业户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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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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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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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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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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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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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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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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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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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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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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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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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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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热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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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经营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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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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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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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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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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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热点行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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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经营地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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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项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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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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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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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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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正常 □涉嫌违法违规 □查无下落
□已改正 □未改正 □已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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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责令改正 □简易程序处罚 □建议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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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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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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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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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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