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计划名称、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要求和反馈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检查计划通过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下发各级监管单位,各下级监管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提示,及时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并将检查情况通过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反馈给上级监管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如下事项:
1、是否未将执照悬挂或置于醒目位置;
2、是否在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擅自改变名称;
3、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4、是否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
5、是否擅自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
7、是否擅自改变出资人或出资方式;
8、是否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无效;
9、是否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验照;
10、是否营业期限到期未办理有关手续;
11、是否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2、被责令改正的事项是否已整改并符合要求;
13、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照;
14、是否虚报、虚假、抽逃出资;
15、是否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6、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7、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18、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新办企业的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第二十二条1-6项和14、15项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期限到期的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第二十二条10-11项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注册资本交付期限到期的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第二十二条6、7、14项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定期检查,主要针对第二十二条5、8、17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