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已办理变更登记,其前置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再存在的,监管人员检查后应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许可证管理模块中,将其前置许可状态由“被吊销”、“被撤销”或“过期”修改为“失效”。
4、对已重新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监管人员检查后应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许可证管理模块中,对其前置许可“编号”、“名称”、“有效期”、“状态”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5、对个体工商户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检查工作只针对重热点行业进行。
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期限到期的检查
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30日)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要求办理了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或者是否落实整改且符合要求,对未按要求整改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验照的检查
年检或验照工作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验照的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法立案查处。
第三章 分类检查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监管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信用分类结果,按照《大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频率,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信用分类结果为B类或C类的企业的分类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对信用分类结果为D类的企业的分类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对信用分类结果为A、B、C、D类中属于重点、热点行业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检查。
第四章 涉案检查要求
第十九条 对根据举报等案件线索进行的涉案检查,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五章 专项检查要求
第二十条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的计划,由市局监管分局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整顿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各分局和工商所可以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针对本辖区的专项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