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和工商监管信息系统的任务提示,将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完成包括定期检查、分类检查、涉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在内的各项检查任务,同时做好“三无企业”的清理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履行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
第八条 各属地工商所应同时加大对所辖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辖区内存在的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定期检查要求
第九条 新办企业的回访检查
自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回访检查。需上半年完成的回访检查任务,可以结合实地年检、验照及个体工商户收费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条 营业期限到期的检查
1、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向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责令改正限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第二次检查,对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或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交付期限到期未交付或未按规定交付的检查
1、企业注册资本交付期限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向未交付或未按规定交付的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90日内交付欠缴的出资或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责令改正限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第二次检查,对仍未交付或未按规定交付出资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检查
1、企业的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检查,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30日内办理取消相关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重新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2、责令改正限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第二次检查,对仍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又不能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