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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工商[2008]41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管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监管单位对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下同)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分类检查、涉案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条 定期检查是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的检查。定期检查主要包括:对新办企业的回访检查,对营业期限、注册资本交付期限、责令改正期限等期限到期的企业的检查,对前置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以及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验照的企业的检查。各类企业的定期检查任务由工商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第四条 分类检查是指在监管工作中,按照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信用等级为B级、C级、D级、属于重热点行业的企业进行的检查。各类企业的分类检查任务由工商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第五条 涉案检查是指监管单位根据举报、投诉等案件线索,对存在违法行为嫌疑的企业所进行的检查。监管单位在工商监管信息系统添加涉案检查任务后,检查任务由系统进行提示。

  第六条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上级的专项整顿要求或监管工作实际,对特定企业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在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选定检查对象后,各类企业的专项检查任务由工商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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