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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
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31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7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08〕22号)精神,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工作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检查行动。要成立专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任务,认真安排部署,把隐患排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各市(地)、省农垦、森工安全监管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3日内,按照省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黑安办发〔2008〕25号)中附表2、3的相关统计内容进行填报,其中,附表2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冶金企业、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附表2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和单位)及烟花爆竹企业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附表3的机械制造企业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同时,一并按要求和内容上报文字说明。由省安全监管局协调处负责综合汇总上报。
  三、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重大基础设施的排查治理结合起来。要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突出抓好隐患的排查治理,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认真做好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等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要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重大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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