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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其他各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监管对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须经许可方可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第五十条 对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下列原则区别对待:

  (一)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二)对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告诫,积极引导并帮助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纳入登记范围。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照政策规定应免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行为,实行备案管理,不纳入查处取缔范围;

  第五十一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及时将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处理结果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定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章 监管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要指定专(兼)人,负责监督管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及各种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监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监管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须经填表人签字、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监管报表的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充分利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的监管信息资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及时总结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工作经验,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报告,为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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