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口年检验照:对参加窗口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级监管单位在窗口受理和办理年检、验照事宜;
(二)预约年检验照:对提出预约年检、验照请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对其进行年检、验照;
(三)现场集中年检验照:对规模较大、下属企业较多的企业或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等,采取现场集中年检、验照;
(四)实地年检验照:由监管人员到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年检、验照;
(五)网上年检:对具备条件的内资、私营企业和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对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检。
第四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年检对象进行审查,保证年检验照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年检验照工作由市局监管分局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并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各级监管单位负责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监管权限的规定开展年检验照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监管权限“抢户”、“争户”。
第七章 “三无”企业清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结合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做好无机构人员、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企业的清理工作。对经监督检查或年检审查确认的“三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隐患的“三无”企业,应及时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年度检验,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查无下落的企业视为“三无”企业,由其登记机关的同级监管单位(指市局监管分局及其所属各监管处和各分局监管科,下同)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组织清理,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述程序予以批量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