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对企业实施各种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表,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其及时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章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经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领取涉外企业执法检查介绍信后方可实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须经市局监管分局批准后以市局名义实施(北三市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根据需要,按照《大连市工商局企业警示锁定规则》的规定,通过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警示或者锁定的操作对特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控,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当相关问题解决或消除时,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按照省局《关于建立与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联系工作制度。通过电话沟通、上门服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联系,每年至少深入企业走访一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六章 年检验照
第三十九条 年检验照时间:
(一)企业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十条 年检验照对象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 年检验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