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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在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收入书式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各级监管单位,应当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表或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收入书式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收入书式监管档案的有关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由提供者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方可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书式监管档案的管理工作,监管人员应及时将在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相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员,并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书式监管档案的装订、存放及查阅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企业住所变更导致其监管单位发生变化时,原监管单位应在接到登记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式监管档案移交给新的监管单位,新监管单位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建档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由国家局(省局)登记发照的企业时,应填写《国家局(省局)执照管理记录表》,如实记录其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其录入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书式《记录表》应统一存放备查。

第五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企业的登记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分类检查、涉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种类型。具体要求按照另行制定的《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以及由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的任务提示,及时完成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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