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局监管分局各监管处(内资、个体、外资,下同)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对各分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或认领。
(二)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处)、市局市场分局综合处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其中:对属于下属工商所监管的企业下发到所属工商所;对属于本科(处)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市局登记不属于本分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市局。对下属各工商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
(三)各工商所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或退回。对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不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分局监管科(处)。
各级监管单位在认领企业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管辖片区的划分,指定该企业的监管片区;对属于重热点行业的企业应加注标识。
第二十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各级监管单位,应当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对机读监管档案进行及时、准确、动态的管理。
对因误操作产生的错误数据,各级监管单位可根据系统设置的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维护。需经信息中心在后台进行处理的,由各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式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采用人工方式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及年检(验照)有关材料(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各种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
(二)各种检查表;
(三)对该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其他需要存档的监管资料。
其中,第(一)项所列材料保存期限为两年,每年更新一次;第(二)项所列材料保存一年;第(三)项所列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在取得第一份书式监管资料(如:新办业户的检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