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管辖区域或全部企业按照地域或企业类型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片区,明确各个监管片区的范围及其对应的巡查组,并为每一个片区指定一名片区负责人,对辖区内的企业实行片区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单位所设置的监管片区数量原则上应与其具体从事监管工作的监管人员数量相适应,做到:“每一个片区都有(唯一)一名责任承担者,每一名监管人员都有(至少一个)负责监管的片区”,将监管责任明确到每一名监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及时将上述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保持上述设置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同时完成对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四章 经济户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各级监管单位在对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的总称。由各级监管单位按照“谁监管,谁建立”和“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建立和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经济户口的内容包括:机读监管档案和书式监管档案两部分。
第十七条 机读监管档案通过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含变更登记及备案)及相关信息;
(二)年度检验的相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含信用分类结果);
(六)重热点行业(含特定地域)标识信息;
(七)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通过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认领来建立,个体工商户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工商所在登记时通过指定监管片区来建立。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按照下述企业认领规则,及时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企业认领工作,确保企业机读监管档案的及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