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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负责本局登记的企业和辖区内市局登记授权本局监管的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工商所负责本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局及所属分局、市(县)局登记授权本所监管的各类企业的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与工商所之间的具体监管权限的划分,由各分局、市(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以其所在机关或派出机关的名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工商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各类有形市场经营的业户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实施吊销、收缴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其登记机关做出。

  第八条 下级监管单位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由上级监管单位监管的企业有违章违法行为,或应由上级监管单位实施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送上级监管单位查处或申请上级监管单位委托本单位查处。

  第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单位。两个以上监管单位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上级监管单位指定管辖。

  第十条 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的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

  (二)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维护;

  (三)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本级核准登记的企业及上级监管单位委托监管的内资、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由市局外资处负责,下级监管单位应予配合;

  (五)负责对辖区内无机构人员、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企业的清理;

  (六)负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三章 巡查组和监管片区设置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其所有监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内勤除外)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至少由两名监管人员组成,并明确各自的负责人及其对应的监管片区,以巡查组为单位实施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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