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工商[2008]42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管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本规程适用于承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全市各级监管单位(指市局监管分局及所属各监管处,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和工商所,下同)。
第三条 市局监管分局是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监管分局企业处负责市局登记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下同)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个体处负责市局登记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外资处负责市局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及全市(北三市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市局市场分局负责监管的业户范围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