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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8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将大纲转发至所属有关企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3个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大纲要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培训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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