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8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将大纲转发至所属有关企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3个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大纲要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考核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培训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