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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通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22号)


各产煤市(地)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08〕2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报》要求,吸取事故教训,提高瓦斯抽放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一通三防”工作。高瓦斯、高突、高管矿井和瓦斯经常超限的低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瓦斯抽采的规定要求,尽快落实瓦斯抽放措施。按规定应上齐瓦斯抽放系统的要尽快配备,已经配备瓦斯抽放系统的要提高瓦斯抽采水平,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瓦斯抽采利用政策,提高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
  二、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放工作。一是接近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要求的煤矿,应积极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地方煤矿按规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上齐。二是各有关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抽放措施。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落实“四位一体”防治措施,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措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才能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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