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25号令,颁布了新修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新
《条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州贯彻落实好新
《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
《条例》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于1998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我国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和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行为不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针对这些情况,国家对原《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
《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商务等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增加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等内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从根本上杜绝私屠滥宰和生产、销售、使用注水肉、病害肉,严格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行为提供了更加具体、有力的法规保障,贯彻实施好新
《条例》对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新
《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