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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49号)


各产煤市(地)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发〔2008〕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煤矿淘汰设备的监管力度。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通知各煤矿企业制定老旧杂设备更新淘汰计划,对超过期限未淘汰的煤矿应责令停止施工生产。
  二、严厉打击非正规开采行为,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房柱式、刀柱式等落后采煤方法。对发现审批的非正规开采作业规程,应及时通知批准单位予以纠正,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经发现非正规开采的矿井,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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