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
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从)业资格)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3年。
(三)经过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
(四)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设区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本地区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或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注册管理机构)负责。
二、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4.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考核合格;
5.受聘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代理等手续。
(二)初始注册程序
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向执(从)业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验证,并转送省注册管理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由省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审定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由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注册,并公告。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