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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8年洪涝灾害灾区民房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优惠政策,减轻群众负担。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有关税费,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四)加强协调沟通,整合工作力量。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最大合力。城建部门要做好规划和设计;交通部门要积极主动修复乡村道路,确保恢复重建交通畅通;供电部门要及时恢复供电;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向自治区争取重建补助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林业部门要做好木材砍伐指标的安排和沼汽池建设的指导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改厕的指导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物价的监管。
  (五)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恢复重建工作中坚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要在恢复重建工作中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要站在恢复重建工作的第一线,在恢复重建工作中体现先进性,为稳定灾区人民的情绪,树立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强化监督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要切实抓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村组理财小组对建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工作被动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从8月15日起,各县(市、区)每15天要将重建进度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报市民政局。为推进重建进度,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召开有关倒房恢复重建的工作会议。11月底前不完成重建任务的县(市、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农场和矿区困难家庭倒房恢复重建任务不完成的,华侨投资区和合山矿务局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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