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8年非煤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53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救援提供保障,根据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黑财经〔2007〕8号)要求,现就2008年非煤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范围。2008年,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范围是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从2009年开始逐步全面实行。
二、非煤矿山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额度。根据《办法》确定的存储额度,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低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非煤矿山风险抵押金存储的代理金融机构。《办法》确定全省风险抵押金存储的代理金融机构为各级农村信用社,全省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风险抵押金统一存储到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二道街63号),在生产非煤矿山可在矿山所属地农村信用社存储。
四、非煤矿山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程序。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在提出建设申请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存储风险抵押金保证书。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前,省安全监管局按照《通知》规定核定存储风险抵押金标准,企业按照核定的存储标准立即到指定的存储网点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一次性足额存储,之后持储蓄存折和复印件及存储代理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对不按规定存储的,将不予办理设计审批手续。
五、非煤矿山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支取,必须支取时,必须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未经省安全监管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