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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统筹办法

  第八条 统筹比例。非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以下比例统筹。

  (一)2008年度,按4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6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二)2009年起,按3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7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第九条 成本费用核定。非税收入成本费用由州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和项目计算核定。

  (一)取得行政事业性收入发生的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等;

  (二)取得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和承包收入发生的税收和管理费等;

  (三)取得事业经营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四)州委党校、州军转干校、楚雄警察培训学校、楚雄州财会人员培训中心办学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取得收入的50%核定成本费用。

  第十条 统筹减免。部门为取得非税收入一次性基础设施建

  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由单位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统筹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统筹收入划缴。州财政局于每年7月和12月份两次与预算单位清算后直接划缴州级财政。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州财政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分期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缴等情况实行稽查制度。被查单位必须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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