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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堵塞非税收入使用中的漏洞,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云政发〔2007〕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统筹,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承包),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出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纳入统筹的单位。已实施规范津贴补贴的州属行政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六条 纳入统筹的非税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七条 未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州属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统筹比例,暂按原统筹办法执行,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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