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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语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语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在国家机关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各项公务用语用字的正确和规范,是准确、高效地履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提升国家机关工作水平。为了推进我市国家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普通话的普及程度,使普通话成为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语
  要认真贯彻《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充分调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下列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
  1.执行公务时(特殊情况除外);
  2.公务活动的主持、发言;
  3.各类会议的发言;
  4.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
  5.后勤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二)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培训测试,达到规定的三级甲等以上等级。
  二、加强对机关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各级机关下列情况的汉字使用必须规范:
  1.机关的名称牌(包括使用手书字的名称牌)用字。手书的牌匾已使用繁体字的,应设法改正,在改正之前,必须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标牌。
  2.机关内的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显示屏等用字。
  3.机关公文、印章、材料以及其他各种印刷物(包括便笺、信封)用字;
  4.各种告示、宣传橱窗用字;
  5.颁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用字;
  6.大型活动的会标用字。
  (二)各级国家机关要建立用字审核制度,严格把关。
  三、加强对国家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使国家机关成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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