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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宾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宾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
(来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使社会语言文字应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公共场所用字中,重点是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各种宣传物品和广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各种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成为学校的校园用语;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二、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三、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予以纠正。其中,属手书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属印刷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已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在纠正前应标注规范字。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店(场)等经营场所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其中,属手书字的商店名,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店名。
  (四)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类中文信息应采用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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