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危化[2008]54号文件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8〕57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判定标准,对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对已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产品或中间产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延期。
二、对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其最终产品(中间品)不属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范围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应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许可的范畴,其新、改、扩建项目应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应出具明确的评价报告结论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企业应对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后,方可提出延期申请。
(二)2006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的企业,可按《通知》要求,由企业提供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待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对许可证有效期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且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能够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原则上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只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作为企业是否具备延期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省、市安全监管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