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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其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规定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就医程序、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帐户管理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酗酒或因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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